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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名人名家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国际名人名家联盟,经香港政府批准登记注册,由一代书画宗师、著名收藏家、鉴赏家、评论家刘田依先生及掌门弟子李佳琴、冯存辉夫妇共同创立。是各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的名人名家,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国际交流团体,是推动社会文明进程的重要力量。

联盟活动地域:全球为规范组织运作,促进联盟组织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组织名称:

国际名人名家联盟,简称:联盟,英文:UNION

 

第三条

定位:全球精英对接平台,文化交流及各界发展的人脉宝库。

 

第四条

使命:致力于搭建一条国际名人名家之间的纽带桥梁,整合全球志同道合正能量的有志之士和有理想信仰的人们,互助共赢,成为国际上独具特色的一个文化交流舞台,以拓展各领域的空间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文化内涵:创新、发展、传承、合作、务实、共赢。

 

第六条

会员:包括政界、商界、文艺界、新闻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相关产业的高管及知名人士。

 

第七条

本联盟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团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指南

 

第八条

董事会:由联盟常委会由发起人代表组成,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负责聘请联盟主席、名誉主席,选举联盟执行主席、副主席、各行业委员会主任,董事会授权联盟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决策机构;

 

第九条

秘书处: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决策机构,设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对联盟日常工作进行决策和管理,常务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命由秘书长提名,报联盟董事会批准;常务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管联盟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会员发展、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条

行业委员会:根据会员专业交流与合作的需要,联盟可跨区域发展成立多种类型的行业委员会。如商业地产行业委员会、旅游文化行业委员会、金融投资行业委员会等; 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各行业委员会主任负责本行业委员会的业务管理,行业委员会主任由联盟秘书处提名,报联盟董事会批准,行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可由主任或联盟秘书处提名,报联盟董事会批准,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续任。

 

第十一条

各地秘书处:为满足各地会员交流的需求,联盟可依托于中心城市成立秘书处。各地秘书处以联盟网城市分会为平台,按照联盟的定位和发展战略推荐新会员,组织当地会员举办各种类型专业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由联盟秘书处任命,负责当地秘书处日常工作及与联盟秘书处的沟通联络;

 

第十二条

联盟官网:联盟官网是联盟为会员建立的交流和服务平台,是各行业项目池与资金池,提供金融直通车服务。联盟官网及各行业金融直通车均隶属于联盟秘书处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商学院:联盟商学院是由联盟各行业专家团队组成的实战教学与行业分享平台,由联盟推荐会员中的优秀实战精英,通过建立实战教学基地、实战分享,促进会员专业水平的提升和行业的转型创新。联盟商学院设院长一名,由联盟执行主席兼任。

 

第十四条

高级人才库:高级人才库是联盟为会员和业内高级人才搭建的人才资源平台和服务平台,致力于为会员及会员企业提供职业推荐和人才交流服务。

 

第三章 会员的审批、入会与退会

 

第十五条

入会资格:申请人须认同联盟的价值和文化,具有各领域相关机构总监级以上的职位,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愿意分享行业一线的思想和专业经验;

 

第十六条

会员审批:会员采用邀请、推荐、申请三种方式,会员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联盟规定的入会资料。联盟会员审批的唯一机构为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各地秘书处及其他相关机构不得审批和发展联盟会员;

 

第十七条

推荐人:联盟会员可以作为推荐人,推荐业内优秀人才加入联盟。推荐人推荐的人员优先加入联盟;

 

第十八条

会员级别:联盟会员按会员的专业度、职务以及对组织的贡献度,分为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三个级别;

 

第十九条

会员年审:联盟会员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每年年底由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对会员资格及会员级别进行年审,审定结果发各会员邮箱;

 

第二十条

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会员部;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述情况,联盟秘书处将对会员予以劝退或除名:

1.未经联盟授权,私自以联盟的名义举办活动的;

2.言行不当,给联盟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权利:

1.可申请领取联盟会员证(需支付工本及快递费),对外使用联盟统一名片;

2.可享受联盟提供的专业学习、人才推荐、项目合作等会员服务;

3.对联盟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品牌和权益;

2.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3.在联盟平台上积极与其他成员分享思想与专业经验;

4.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13585538292  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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